汽車4s店職業衛生工作制度
① 4s店工作中維持健康、安全和保障」相關的企業規章和工作要求
4S店各崗位職責:
總經理崗位職責
一、 負責建立,實施和改進公司的各項制度、目標和要求。
二、 制訂質量方針、質量目標,確保顧客需求與期望得到確定和滿足。
三、 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資源的配備。
四、 確保公司現有業績,並使管理體系持續改進。
五、 負責向全體員工傳達,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六、 組織企業各部門力量,完成董事會確實的各項經濟指標。
七、 關心職工生活、勞動保護,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系數。
八、 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職工的福利和技術業務、文化水平。
九、 主持管理評審,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充分和有效。
十、 規劃好公司的未來戰略方針和發展目標,並貫徹落實好公司的各項規定和指示,帶領公司不斷發展。站長崗位職責
一、 負責按行業要求、公司要求等合理制定相關工作流程、章程。
二、 負責主持售後服務中心日常工作的開展,監督指導業務接待、索賠員的工作,協調各部門及與其它部門的關系,保證全體員工有很好的工作狀態。
三、 負責接待和處理重大客戶投拆工作。
四、 負責對顧客滿意度的改進,進行總體協調,保證成績穩步提高。
五、 負責部門各項會議的定期召開,對日常工作進行總結,並不斷改進、優化。
六、 負責與授權公司和市場信息交流與溝通,各報表與文件的審核、簽發。
七、 負責對部門人員每月崗位的考核。
八、 負責售後索賠事件的最終認定、處理。
九、 負責抓好車間維修質量、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
十、 負責公司各項制度在本部門的宣導及信息的傳遞。
十一、 負責質量管理體系中相關工作。
十二、 負責商務發展計劃的制定、實施、改正、評估(POCA)。配件經理崗位職責
一、 負責監督、指導配件工作人員做好配件管理工作,保證充足的、純正的配件供應。
二、 負責根據授權公司要求和市場需求,合理高速庫存,將庫存周轉率控制在合理范圍以內,加快資金周轉。
三、 負責及時向相關部門傳遞汽配市場信息及本站業務信息。
四、 負責每月向相關部門提供月度報表及相關文件。
五、 負責配件環境衛生、管理,確保倉庫整潔有序,物品擺放規范,執行好6S管理。
六、 負責定期對配件部進行盤點,確保帳、卡、物一致。
七、 負責定期召開部門會議,不斷提高配件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服務意識,保證本部門員工良好的工作狀態。
八、 負責公司各項制度在本部宣導及相關信息的傳遞。
九、 負責本部人員的配件業務的培訓指導及制定本部門培訓計劃。
十、 負責協調與其它業務部的關系,並使配件工作流程不斷優化、提高。
十一、 負責質量管理體系中的相關工作。車間主任崗位職責
一、 負責合理安排維修人員的工作及車間看板的管理、開展並控制車間6S的具體實施,並保證本部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狀態。
二、 負責督促員工對車間工具、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並作記錄。
三、 負責車間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的管理、物品規范擺放,監督員工做到油、水、物件,「三不落地」。
四、 負責協調與各部門的關系,控制維修質量及生產成本,確保車輛維修按時、按質完成。
五、 負責車間管理過程中的事務處理,並及時向管理層反映。
六、 負責定期召開會議,使車間工作流程不斷優化與改進,以提高工作效率。
七、 負責確定維修員工的培訓需求及計劃制定,平時對本部人員崗位考核並及時上報和存檔。
八、 負責質量管理體系中的相關工作。
九、 負責公司各項制度在本部門的宣導及信息的傳遞。辦公室主任崗位職責
一、 負責公司各類文件的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 協助總經理做好各部門各項目標、任務的考核。
三、 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和培訓管理,制訂培訓計劃,協助領導做好員工考評工作。
四、 負責內部質量審核和質量改進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 負責不合格項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以及質量改進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配合總經理抓好安全工作。
七、 貫徹公司質量方針,遵紀守法,敬業守則,完成領導交辦任務。內訓師崗位職責
一、 負責本公司內部培訓的授課工作和技術部工作。
二、 切實落實授權公司對本公司的專業技術培訓計劃。
三、 切實掌握公司內部技術的培訓率,並對員工的內部技術培訓進行考核及評估跟蹤工作。
四、 收集和分析重大技術案例和故障案例,及時傳達,及時學習。
五、 負責組織研究技術難題攻關工作。
六、 協助公司開展培訓的其它相關工作。服務經理崗位職責
一、 負責監督、指導業務接待、索賠員的具體工作並作月度考核。
二、 負責索賠事務嚴格按授權公司索賠政策正常動作。
三、 負責參與重要客戶和萬無以上付出金額的客戶的相關工作。
四、 制定、安排和協調售後服務工作的具體開展,協調業務接待、索賠、收銀、維修車間、配件之間的關系,保證全部的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狀態。
五、 嚴格按公司運作標准或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六、 定期對本部門的工作進行審核及改進。
七、 積極開展和推進各項業務工作,控制管理及運作成本,完成內部擬定的工作目標。
八、 做好業務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填寫並上報各種報表。
九、 負責控制和提高車間維修質量,安全生產成本控制和環境管理。
十、 組織本部門開展的各項相關活動及評估工作。
十一、 負責各項會議的召開及售後各項工作的不斷優化改進。
十二、 負責質量管理體系中的相關工作。
十三、 負責公司各項制度在本部門的宣導及相關信息的傳遞。大廳接待崗位職責
一、 保證有良好的工作熱情,負責熱情、主動的為客戶提供服務。
二、 負責客戶休息區的環境衛生及綠化布置,每日清潔。
三、 負責客戶休息區用品的及時更換。
四、 負責客戶休息區相關設備的維護,如有損壞及時上報。
五、 負責妥善保管客戶休息區物品,並建立台帳。
六、 完成部門負責人交辦的相關工作。配件計劃員崗位職責
一、 負責根據公司的業務需要和要求,按月做好配件計劃,及時供應保證合理庫存。
二、 及時收集相關生產信息和市場信息,作出庫存調整,上報配件經理。
三、 根據授權公司有關配件計劃、訂購的規定,開展配件的計劃、訂購工作,正確、及時填寫和傳遞配件訂貨單。
四、 協助配件經理做好庫存品的調節,減少積壓現象。
五、 協助配件經理協調與其它業務單位的關系,確保配件及時調節、供應。
六、 熟悉公司車輛維修業務要求,倉貯式物流管理,合理安排庫存,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七、 完成部門負責人交辦的相關工作。配件收發員崗位職責
一、 負責配件倉庫的清潔衛生,配件規范擺放,標志清晰,並做好配件的維護工作。
二、 負責配件的收發管理,及庫存件的定期盤點並記錄,確保帳、卡、物一致。
三、 負責根據提貨清單迅速、准確的提供配件,配件發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四、 負責對配件進貨質量的檢驗和破損件的回退工作。
五、 負責庫存量的統計,若發現庫存不足或過多應及時上報。
六、 對配件的放置標准、防護要求、規范標識、規范搬運負責。
七、 熟悉授權公司配件收發流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八、 完成部門負責人交辦的相關工作。維修人員崗位職責
一、 根據前台和車間主任的分配,認真、仔細的完成維修工作。
二、 負責在維修過程中對客戶車輛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三、 負責按委託書項目進行操作,在維修過程所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管理層匯報。
四、 對每個維修項目必須自檢,合格後轉到下個工序,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保證維修質量。
五、 耐心、周到、熱情的解答客戶相關疑問,提高服務質量。
六、 仔細、妥善地使用和保管工具設備及資料。
七、 負責維修後的整理工作,做到油、水、物「三不落地」,保持車間整潔、有序及開展6S的具體實施。
八、 完成部門負責人交辦的相關工作。索賠員崗位職責
一、 熟悉授權公司索賠業務的具體工作流程。
二、 負責協助業務接待,認真檢查索賠車輛,做好車輛索賠的鑒定,保證索賠的准確性。
三、 負責按規范流程輸索賠申請及相應索賠事務。
四、 負責定期整理和妥善保存所有索賠檔案。
五、 負責在授權公司開展的質量返修和相關活動中,報表資料的傳遞與交流。
六、 負責按授權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索賠件和及時按要求回運。
七、 負責客觀真實的開展索賠工作,不得弄虛作假,並及時向管理層匯報工作狀況。
八、 主動收集、反饋有關車輛維修質量、技術等相關信息給相關部門。
九、 積極向客戶宣導授權公司的索賠條例。
十、 完成部門負責人交辦的相關工作。業務接待崗位職責
一、 負責按規范要求及時、熱忱的接送客戶,並實行首問責任制原則。
二、 負責按規范操作流程,准確判斷並詳細記錄:維修車輛的相關信息、車主的相關信息、維修的相關信息、其它要求有關手續。
三、 對接待客戶負責並耐心解答客戶疑問,保證兌現對客戶的承諾,若有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反映,取得支持和幫助。
四、 負責及時與客戶溝通,告知車輛維修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狀況。
五、 負責按規范流程進行索賠相關事務的處理。
六、 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意識,優化改進工作。
七、 完成部門負責人交辦的相關工作。
八、 每日評估自己的工作,每月總結工作並上交服務經理。工具保管員崗位職責
一、 負責工具間的衛生清潔、定期打掃整理。
二、 負責對專用工具或書籍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台帳,並作標識。
三、 負責按規范流程辦理工具借用手續,並作詳細記錄。
四、 負責對專用工具的妥善保管,及日常維護、督促維修人員按時歸還。
五、 負責定期對專用工具和書籍進行盤點並作記錄。
六、 負責對歸還工具的驗收,如有損壞或遺失及時登記並上報。銷售經理崗位職責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銷售部的銷售工作,帶領銷售人員完成銷售任務:
1、每日向總經理分別匯報前一日工作和當日工作安排;
2、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和要求,並監督實施;
3、安排好銷售顧問每天工作和交車事宜;
4、幫助銷售顧問做好接待顧客工作,力爭不斷提高成交率;
5、要求銷售顧問每天打回訪電話,跟蹤每一位潛在客戶;
6、依照制度安排好每位試乘試駕人員進行試車,並注意安全;
7、負責展廳及車輛衛生;
8、定期安排銷售顧問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學習;
9、掌握競爭車型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10、負責協調好展廳所有人員的工作聯系;
11、協調銷售顧問和其它部門的工作;
12、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②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哪些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十一個方面。
③ 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8.1職業病防治措施及原則
8.1.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8.1.2採用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3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8.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8.1.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1.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8.1.7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8.1.8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8.1.10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公司將承擔責任。
8.1.12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
8.1.13職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向職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8.1.14公司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職工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8.1.15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1.16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17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8.1.1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8.1.19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公司應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8.1.21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公司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8.1.22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8.1.23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8.2 女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
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准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應給予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
工傷認定、預防及事故管理
工傷認定
8.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8.2.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2.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8.2.7職工在原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 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酗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8.3工傷的預防
8.3.1公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8.3.2對新購貨物和服務的風險應進行識別。如有職業傷害和工作危險的應告知職工,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時給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斷對其更新和改進,防止因防護用品使用不當發生事故。
8.3.4各工作現場嚴格執行現場管理制度。沒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場所,負責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製定現場管理制度。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審批並實施。現場的人員(包括外來人員)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
8.3.5對易產生工傷、職業病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應進行定期的監控。並作監測記錄。記錄應顯示實際運行的指數,與狀態分析。如發現不符合項立即進行整改。使之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
8.3.6對於公司外臨時性的工作場所,應對其管理制度進行確認,確保我公司工作人員在現場的安全。
8.3.7建立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全公司職工兩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醫療部門依據體檢結果作職工健康記錄,記錄主要顯示時間、總體職工的健康狀態,及個別病人情況。並把有關情況向管理者代表報告職工健康狀態情況。
8.3.8全體職工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8.4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公司勞動人事部門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公司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工傷認定申請表;
b) 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公司、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是工傷,公司不認為是工傷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公司。
④ 汽車維修4s店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車維修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車維修行業涉及的職業危害主要包括電焊、噴漆等,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雜訊、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職業危害情況不容忽視。
為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要求:加強汽車維修有毒有害作業崗位職業衛生管理,強化職業病防治主體意識,
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
加強作業崗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備通風除塵等職業病防護設施;
3.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4.落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監測評價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5.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做好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6.履行危害告知義務,包括合同告知、作業場所公告和職業危害警示標志、教育培訓等;
7.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8.對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體的保護等。
⑤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准、規范、執業准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⑥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應建立哪些制度
怎樣做好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可以參照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3 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之間 (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勞動者;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以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4.1.4 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4.1.5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於三百人的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文件、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執業醫師資 格)文件和專業檔案。 4.1.6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 應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 目標、 進度和考核指標。 4.1.7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應包括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用人單位每年應對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 並撰寫年度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達決策層閱知,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參考。 4.1.8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作業場所管理、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方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部門、職責、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估方法等要素。 4.1.9 設置崗位操作規程 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並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並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 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職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索檢測及評價制度。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括應檢測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分布圖及應測點應測樣品數、檢測周期、委託的檢測機構(有相應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4.1.13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機構設置、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維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病人診斷、治療、賠償與康復,工傷保險等方面。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應。 4.1.14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均應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⑦ 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制度
應該是安全生產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勞保用品使用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2、范圍:全體員工3、責任者:安全部、行政保衛科4、程序:4.1總則4.1.1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 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 作。4.1.2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4.1.3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4.1.4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4.1.5 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4.2機構與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4.2.2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4.2.3 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4.2.4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4.2.5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4.2.6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 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 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4.2.7 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4.3.1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4.3.2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 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4.3.3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准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4.3.4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4.3.5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准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4.3.6 做好防塵、毒、射線、雜訊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 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 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 管理台賬。4.3.7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4.3.8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 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166號)和《事 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02〕250號)執行,並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 負責整改。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4.4.1 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4.4.2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 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4.4.3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4.4.4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 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 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4.4.5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4.4.6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4.4.7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4.4.8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4.4.9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4.4.10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4.4.11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4.5作業場所管理4.5.1 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 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並向員工 公布。4.5.2 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 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 備和材料。4.5.3 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4.5.4 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4.5.5 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4.5.6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4.5.7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 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雜訊、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 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 業衛生監護工作。4.5.8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4.5.9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4.5.10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4.5.11 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 防塵防毒防雜訊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4.5.12 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4.6.1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4.6.2 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4.6.3 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4.6.4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4.6.5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4.7.1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4.7.2 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 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 理水平。4.7.3 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 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 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4.7.4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4.7.5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4.7.6 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4.8附則4.8.1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4.8.2 對放射線、雜訊、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4.8.3 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4.8.4 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4.8.5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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