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汽車拖掛車
1. 為什麼大中型載客汽車不得牽引掛車
客車是禁止拖掛車輛的,因為客車的用途是載客,要保證旅客的安全為本.
掛車分全掛及半掛,基本上是貨車,全掛為一輛主車通過剛性導件連接拖掛一節貨箱,半掛多為集裝箱平板車,由一個車頭拖掛貨箱.掛車基本上可以與主車分離,比如集裝箱可以放下後重新掛另外一貨箱,但不管哪種都只准掛一節車箱.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那種都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掛車.
2. 交通法規對拖掛車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四米小於十米,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3.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什麼意思
標志含義:表示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
此標志設在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
4. 汽車能掛拖車嗎
橋車後面是可以掛拖車的,但是有一些規定需要遵守:
小型客車可以加掛700kg以下不載人的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5. 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是什麼車
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6. 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什麼意思
標志含義:表示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
此標志設在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
7. 轎車拖掛有規定嗎
轎車拖掛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6條第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以外的且總質量700千克以上掛車的罰款150元、駕駛證扣3分;
8. 私家車拖掛車規定
法律分析:1、拖掛式房車重量尺寸界定 安裝符合國家標准牽引裝置的小型客車,可以牽引重量不超過2.5噸,長度不超過8000mm,寬度不超過2500mm,高度不超過4000mm 的中置軸旅居掛車。
2、若目前已有的拖掛式房車的《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類型為輕型置軸旅居掛車及輕型旅居半掛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礙。
3、拖掛房車上高速,是有法有理有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在目前已有的拖掛式房車的《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類型為輕型置軸旅居掛車及輕型旅居半掛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公安部134號文明確旅居掛車非全掛拖斗車,是可以上高速行駛的。
9.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室外不得載人,為什麼不可以拖帶掛車
樓主你明白被牽引機動車的意思嗎?
意思是,該車因故障被其它車在前面牽引著走,當然不能再多載人,客車也是如此,是為安全著想,更不能拖帶掛車了。
掛車就是一車廂,用來拉貨,本身無動力的那種。
10. 轎車拖掛車有什麼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10)禁止汽車拖掛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